同治七年进士榜
数千年来,考试尤其是选拔性考试一直是人们追求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何录取最为公平且又合理,历来是考试选才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高考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教育考试制度,其录取的公平性自然也备受关注。近年来引发社会激辩的“倾斜的高考分数线”、高考移民、异地高考等,都与此密切相关。高考作为为高校选拔生源的考试招生制度,考试的科学性固然重要,但其讨论多局限于教育学视角,而录取的公平性同样不可小觑,后者甚至“凌驾”于前者之上,成为最吸人眼球、最易引发争议、最无可奈何的社会问题。
如何进行高考录取、如何分配教育资源与教育机会才既公平又合理合法?是该秉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公平呢?还是应坚守旨在调节地域发展不均衡、弥补地域差异的“区域公平”?最近20年,各界对此争论不休、观点纷呈,但一直到今天也没有找到满意的做法。因为这原本就是一个两难困境、千古难题。目前关于高考录取的公平之争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在全国按统一分数线录取,另一种则认为各地录取机会不均衡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事实上,高考录取与古代的科举取中一样,一直徘徊于理想和现实之间、纠结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中。回望中外历史,可以清晰看出这种两难困境。
在基本遵循考试规则的前提下,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都只能是相对的
就中国历史而言,科举制度是我国帝制时期长期实行的一种文官考试制度,以考试作为选拔国家治才的唯一渠道,与当今高考制度在选材理念与方式、社会影响与效果等方面,都有着惊人的相似性。科举终结虽已逾百年,但其运行千余年所形成的历史积淀中仍旧埋藏着许多远未过时的话题。回顾漫长的科举考试史不难发现,凭才取人和逐路取人这对矛盾,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凭才取人旨在维护考试程序的公平,注重考试公平,“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逐路取人旨在维护考试结果的公平,注重区域公平,力图实现录取的地域均衡。自宋至清,历代都有过许多争论,明清两朝更是将争论的结果加以制度化。
隋代和唐初的科举是沿袭东汉以来的“均衡举额制”,在州郡一级按人口比例举送考生,但在全国一级的考试是不分地区取中的,完全奉行“自由竞争”的考试公平原则。盛唐以前科举的考试内容以经术为主,由于北方士子往往更守先儒训诂,质厚但不善文辞,而“近水者智”的南方士子则正好相反,好文而轻经术,北方举子因此在科场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
唐朝后期,科场开始崇尚文学性质十分突出的进士科而冷落以儒家经术为主的明经科,北方士子在科场的竞争优势逐渐减弱。加之北方地区饱遭战创,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都受到严重影响,到北宋中期,科场录取人数的比例遂开始出现南北倒置现象,南方举子在客场竞争中转而占据了绝对优势。这种南北差异的变易,到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引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关于科举取才的南北地域之争。从此,人们的思维一直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摆来荡去,直至清代相当细密的分省定额取中规制之出台。
这场争论的声音发自当朝的名公巨卿,双方分别以司马光和欧阳修为代表,司马光代表了朝中长于经史的北方派,欧阳修则代表了朝中长于文学的南方派。司马光首先提出考试内容应改诗赋为经术,接着又力主按地域均衡举额分路取人,并提出逐路取人的具体比例。对此,欧阳修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对意见,认为科举制的“至公”之处在于“惟材是择”,主张“惟能是选”。争来辩去的结果以欧阳修胜出,科举录取“仍依旧制”。
到了明代,南方举子在科场的压倒性优势继续存在。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由于会试所取52名贡士以及殿试擢定的状元全是南方人,引起北方举子的强烈不满,指责主考官、湖南茶陵人刘三吾录取不公,朱元璋出于地域笼络的政治考虑,处死、发配考官和状元数人,并亲自主考和阅卷,结果所取皆为北士,此即科举史上著名的“南北榜”事件。
到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大学士杨士奇提出南北分卷的设想。两年后,这一设想成为现实,南北卷制度正式实施,自此,科举录取按南、北、中(不易划定为南或为北的区域)进行分地域按比例录取。然而,按大的区域录取毕竟还是会造成各省取中人数的不均,一些边远省份由于教育的落后甚至出现被科举取中所“遗漏”的情况。因此,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南北卷制度被分省定额取中制度所取代,即按各省应试人数多寡“钦定会试中额”,一直实行到科举终结。清代实行的分省定额取中做法,不完全按照科考成绩“定去留”,与“考试公平”原则确有某些矛盾之处,但它明显缩小了地域间人文教育水平的差距,对于调动落后地区士人的学习积极性、维护中华民族统一,都具有积极意义。
1300年的科举演变史表明,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互动,是一个从重视考试公平向重视区域公平发展的渐进过程。但无论怎样发展,在基本遵循考试规则的前提下,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都只能是相对的。对考生而言,“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自由竞争固然体现了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但科举不仅仅是一种公正的考试制度,它和政治也紧紧捆绑在一起。对于主持考试的政府而言,还希望能凭借这种考试制度实现“公平分配利益”的公道理念,以维护皇权之稳固。
配额制乃是一种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试取才调节法
与古代科举相类似,现代高考制度于1952年建立后,也实行“全国统考、分省录取”的做法,招生计划依据各地经济建设的需要、高中毕业生数量以及高校的规模数量而制定。在此体制下,高校招生指标的分配,受到区域社会变迁、高等教育地域布局、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相应地,各地的高考录取机会尤其是面向全国招生的优质高校的录取,自然出现多寡不均的状态。
由于大规模竞争性考试在甄拔人才的背后,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因此,科举与高考录取中根据地域分配名额的做法(姑且称之为“配额制”),不仅仅出于教育的考量,更有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综合考量。高校招生实行“配额制”在国外也同样存在,例如,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便颁布了旨在照顾有色人种和女性享有优先就业就学机会的《平权法案》,对有色人种尤其是非洲裔施以配额录取。后因此举带有“逆向歧视”而遭到越来越多的反对,“配额”遂逐渐被淡化,而代之以模糊的多样化综合评量。时至今日,各校仍基于“校园多样化”的考量,招生时仍有意向非洲裔等少数族裔倾斜,其招生过程既体现了差异性原则,又采取了补偿性原则。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印度、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也有类似的程度不同的招生倾斜。可见,配额制乃是一种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试取才调节法。
就我国的高考录取而言,分省定额录取制度,实乃是维护高考区域公平的一种无奈之举。因为考试公平或区域公平并不只是简单的招生名额分配问题,而是一个受到政治、经济、文化、人口、就业以及高等教育布局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复杂问题,需要我们冷静、理性地审视。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历史原因造成了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在统一高考的前提下兼顾区域公平,实行分省录取并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照顾政策是十分必要的。试想,若单纯为追求“考试公平”,按分数在全国打通录取,那么,京、津、沪等大城市的高校,很可能出现生源比例被少数几个高分省份所“瓜分”而本地生源却寥寥无几的局面;地区间经济发展的落差又必然使外省的生源毕业后滞留在这些发达城市,难以回流到本省,从而给这些容量有限的城市就业带来不堪负担的巨大压力,进而严重影响这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而一些较落后的边远省份则很可能会重演其在科举分省定额取中制度出现之前被科举取中所“遗漏”的历史,不但会造成与发达地区之间更大的不平衡,而且会留下破坏祖国安定统一的严重隐患。我国现代高校招生史上就出现过这种情况。例如1923年北京大学录取新生,云南、福建、甘肃、黑龙江、热河、绥远、察哈尔、蒙古等省的考生,均榜上无名。可见,现代高考作为一种受制并服务于社会政治的教育考试制度,在追求考试公平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区域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分省录取办法就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
高考录取中的地域不均,根源在于地域间高等教育资源的失衡。由此看来,法学界主张全国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分数线的高考改革方案多少有些“理想主义”色彩。须知,真正的平等来源于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分布,对于地区来说,如果自身没有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那么名额分配上的平等还只是一个低程度的平等。在利弊权衡的过程中,相对公平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这也是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经过千年争论仍无终结的原因所在。目前存在的地域录取不均及其背后复杂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不是仅靠统分录取就能解决的,换言之,废除高校招生指标的“配额制”并不能改变这一现状。相反,我们恰恰需要通过高校招生指标分配的调整来改变这一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