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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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新)

  总则;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错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批准后执行。

  1.7电器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压的电气设备。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2现场勘察制度;

  2.2.1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2.2.2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工作票制度

  2.3.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e)。

  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F)

  7)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2.3.3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

  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3.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2.3.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3.6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1)测量接地电阻;

  2)修剪树枝;

  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2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3.7.3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3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9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2.3.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3.10.3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2.3.11.3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3.11.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2.4工作许可制度

  2.4.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

  2.4.2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2.4.3许可开始工作的明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通知;

  2)电话下达;

  3)派人传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4.4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2.4.5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5工作监护制度

  2.5.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5.2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5.3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2.6工作间断制度

  2.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6.2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

  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2.7.2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7.2.1当面报告;

  2.7.2.2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2.7.3工作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2.7.4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2.7.5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

  3.1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保安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3.2停电

  3.2.1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断开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3.2.1.2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3断开危机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4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2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看到明显断开点的设备除外)。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

  3.3验电

  3.3.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3.3.2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3.3.3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点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篇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第一章通用部分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施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

  1.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对施工现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答:(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2)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J施I:;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4)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6)凡在有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通风装置,并设置其他安全设施。

  (7)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拆、挪或移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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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8)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宜隔开,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9)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0)从事高处、粉尘或有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11)下坑井、隧道或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或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队可靠后,方可进人工作。

  (12)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或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1.3什么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推广应用时制订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应经何人批准?

  答: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及新的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节能降耗等某—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新工艺是指对原有的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从而显著提高厂经济效益、提高了产品质量的工艺。

  新设备是指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有设备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设备的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设备。

  新材料是指对原有的材料的材质进行了改进,显著改善了材料的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材料。

  在推广应用时制订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应经公司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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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建筑工程

  2.1土石方开挖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1)土石方开挖前应了解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制订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1)挖掘区域内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严禁擅自敲拆,必须报告上级进行处理后方町继续施工。

  (3)在有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开挖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

  (4)挖掘土石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堆土的距离及高度。

  (5)在电杆或地下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加固。在靠近建筑物处挖掘基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坍措施。

  (6)在施工区域内挖掘沟道或坑井时,应在其周围没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围栏离坑边不得小于0.8m。

  (7)施工中(特别是雨后、解冻期及机械挖土时)应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及支撑,如发现边坡有开裂、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正作。

  (8)上下基坑应使用铺设有防滑条的跳板,跳板宽度不得小于0.75m,若坑边狭窄,则可使用靠梯。严禁攀登挡土支撑架上下或在坑井的边坡脚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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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采用防冻维护法施工时,应将覆盖在土上的保温材料压牢,并划定防火范围,设“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10)解冻期开挖冻土时,应按规定放大边坡并经常检查,严禁用人工掏挖冻土。

  (11)土石方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遵照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2)从事爆破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

  2.2土石方开挖时应如何排水?

  答:(1)在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处进行基坑挖土时,应制订排水措施,并应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坍方。

  (2)采用井(针)点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①井(针)点排水方案应经设计确定;②所用设备的安全性能应良好,水泵接管必须牢固、卡紧,工作时严禁将带压管口对准人体;③人工下管时应有专人指挥,起落动作一致,用力均匀,人字扒杆必须系好缆绳;④机械下管、拔管时,吊臂下严禁站人;⑤在有车辆或施工机械通过的地点,敷设的井(针)点应予加固。

  2.3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撑及挖土有哪些要求?

  答:(1)边坡的开挖应按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否则应采取支撑措施。

  (2)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考虑到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3)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工具应完整、牢固;②挖土时,两人间距以不互相碰撞为宜;③在基坑内向上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设台阶,其宽度不得小于0.7m,相邻台阶的高差不得超过1.5m,严禁利用挡土支撑搁置传土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递;④用杠杆式或推磨式提升吊桶运土时,应经常检查绳索的牢固程度,吊桶下方严禁人员逗留;⑤挖出

  第三章电气装置安装

  3.1进行电气装置安装时,对施工人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1)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必须掌握DL5009.3—1997和DL408的有关部分,并每年考试一次,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2)学徒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及参加劳动的干部.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师傅指导下参加指定的工作。

  (3)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情况和进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4)工作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5)独立进行安装及调试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技术理论知识,掌握有关工具、机具、仪表的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方法。

  (6)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等紧急救护法。

  3.2油浸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安装应采取哪些安全技术措施?

  答:(1)大型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安装前必须依据安装使用说明书编写安全施工措施。

  (2)充氮变压器、电抗器未经充分排氮(其气体含氧密度>18%),严禁工作人员人内。充氮变压器注油时,任何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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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在排气孔处停留。

  (3)大型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在放油及滤油过程中,外壳及各侧绕组必须可靠接地。

  篇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Regulationofsafetyoperation

  inpowerengineeringconstruction

  (Partofpowertransmissionline)

  DL5009.2—94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5年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9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条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条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条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条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

  1~10kV3m

  35kV4m

  63~110kV5m

  第21条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施工用电

  第28条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条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条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条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34条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工程防火

  第39条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第42条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高处作业

  第44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条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47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

  第48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条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条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条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53条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条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55条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3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第六章工地运输

  第一节机动车运输

  第56条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证驾驶。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57条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

  第58条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第59条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60条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

  第61条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第62条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63条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篇四: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加强、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9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条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条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条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条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主。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

  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寻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据:

  1-10KV3m

  35KV4m

  63-110KV5m

  第21条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乙炔气瓶的存入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衣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瀑晒。

  4、存放处商“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心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施工用电

  第28条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条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工程防火

  第39条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规范,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篇五: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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