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装备财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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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

  篇二:如何加强公安装备的规范化管理

  如何加强公安装备的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装备的整体效能,为公安机关加强“四个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课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公安装备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公安装备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确保公安装备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公安装备建设情况,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把公安装备建设列入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项目安排,确保装备预算拨付到位。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现代警务保障体制的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装备发展规划,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公安装备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并积极争取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保障装备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的基础上,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装备差距,确保各地公安装备建设得到均衡发展。

  (二)科学进行装备分类,建立立体、多元的装备配备标准和体系

  装备分类,是装备配备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科学的分类,才能保证装备配备的针对性和合理性,才能更利于装备的分类管理和研究。

  在装备分类的基础上,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装备配备标准和体系,发挥装备的最大整体效能,是装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装备配备不是单一孤立的,不仅要注重单兵配备的作战能力,更要注重发挥整体配备的合成效能;既不能无视基层的实战需要,搞单纯的自上而下的分级配备,也不能一味贪大求全,盲目高配,重复建设。公安机关的装备配备体系建设,应当以地市级公安机关为装配单元,从宏观上对一个地市的公安装备进行统一规划,按照不同的标准配备,构筑公安装备配备的区域性框架,形成以地市级公安机关的高科技装备为依托,以县级公安机关的实战性、专用性装备为支撑,以派出所和一线实战单位的通用性、普通性配置为基础,形成纵向呼应、横向联动、相互补充、相互支援的装备配备体系,发挥公安机关装备的整体效能。

  (三)以分级保障为基本原则,建立有效的装备经费保障机制

  《人民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伴随着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公安装备经费也将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予以保障。笔者认为,鉴于枪支弹药、手铐、警棍等基本警械警具,头盔、盾牌、防弹防刺背心等民警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面广量大,需要统一标准,统一规格,统一生产,规范管理,以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应与民警被装一起由中央财政负担所需经费;技术侦查、刑事技术、通讯网络等设备经费应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而直升机、防暴装甲车、通信指挥车等高科技、高价值的装备,则根据地方经济实力,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交通工具、其他特种车辆以及基本建设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适当比例分别负担。装备经费应列入公安年初财政预算,

  比例不低于全部经费的20%%,并实现与经济的同步增长,从而为公安装备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四)以实战需求为导向,加强公安装备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要大力加强公安装备的科学研究,研制开发和引进一批先进实用的新装备,积极促进装备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不断增加公安装备的科技含量,提高公安装备的现代化水平。一是要抓好现有成果的推广应用。近年来,我国先后研制开发了一大批公安装备,如网枪、自卫喷射器等一批具有很高实用价值的公安装备,但却不为基层公安机关所熟知,配备很少。二是要加强对特种警用装备的研制开发。应加快研制开发一批适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防护、防暴装备和非致命性武器装备,如转轮枪、麻醉枪、软体防暴弹、定向能武器、失能武器等,以提高一线民警的防护能力和威慑力。

  (五)完善公安装备管理机制,实现装备的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规范装备采购渠道。为有效解决当前装备采购秩序混乱、渠道多样、装备良莠不齐的问题,在装备配备工作中应建立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的行业控制、资格认证、公开招标等制度,规范装备采购渠道;通过源头控制,实现公安装备采购质量的最优化。对公安机关使用的主要装备和一些技术要求高的高科技装备,应由公安部的装备财务管理部门制定技术鉴定标准和组织列装。

  要建立精简、统一、高效的公安装备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改变目前工作上的条块阻隔、运行缓慢的现状。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等科技装备,搞好装备管理的前期预测,运行中的分析调整和阶段性总结,使装备管理工作的运行实现良性循环。要建立应急装备储备调拨机制。省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应急装备调拨储备中心,根据形势需要添加警用装备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以支持下级公安机关处置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情况对物资装备的需要。装备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公安业务动态,按照各类处置预案,建立相对可靠的保障服务网络,一旦遇有突发事件,确保做到急需急供,特需特供。

  要强化人员培训,发挥装备的最大效能。要切实加强广大民警对公安装备的应用技能培训,确保装备正确操作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装备财务人员的管理培训,使装备财务管理人员切实增强预算意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经费审批手续和固定资产管理,通过节约挖潜、科学管理、改进机制等方式和途径,提高经费和装备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篇三:公安部警用装备包规范

  公安单警装备警用装备包制造标准与验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警用装备包制造与验收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内容。本规范适用于警用装备包的制造与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50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ISo105/A02:1993,IDt)GB/t3820-1997纺织品及纺织制品厚度的确定GB/t3923.1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GB/t4744-1997纺织品织物抗渗水性测定GB/t6836-1997涤纶缝纫线

  GB/t8427-199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GB/t17253合成纤维丝织物

  GB/t19976-2005纺织品顶破强力的测定钢球法FZ/t64009-2000非织造热熔粘合衬布GA244-2000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QB/t2173-2001尼龙拉链3要求

  3.1总则

  警用装备包应符合规范规定的所有内容,本规范的要求与通用规范不一致时,应以本规范为准。

  3.2结构与外观

  3.2.1警用装备包外部结构

  装备包在上面和两个侧面有加强筋和提手。装备包上方有姓名牌的插袋和产品编号牌,在背面有可以隐藏在包内的双肩背带、胸调节带和腰带,用插扣连接。

  包盖下沿有防雨檐,开口用拉链开合;装备包上盖有衣物袋,厚度方向有扩展层,扩展层宽50mm,用拉链开合。

  警用装备包底面有3块胶垫。

  警用装备包正面印有警徽、文字等标识。装备包结构、外形及标识见图1。3.2.2警用装备包内部结构

  装备包内有可拆卸隔板,隔板上缝有手铐袋,喷射器袋,警棍袋,强光手电袋,急救包袋,防割手套袋,水壶袋,刀具袋。

  隔板背面有网袋,隔板底端用拉链固定在包底,上端用尼龙搭扣与包前端连结固定。

  内部结构见图2。

  3.2.3警用装备包外部防雨套

  装备包底层下端有暗藏的雨套袋,用拉链拉合。雨套口用松紧带收口。结构及外观见图3。

  3.2.4警用装备包正面印有警徽图案、中文“警察”、英文“PoLIce”、中文“警用装备包”字样。警徽图案应符合GA244-2000的规定,警徽高120mm;中文“警察”为黑体字,字高70mm;英文“PoLIce”为黑体,字高60mm;中文“警用装备包”为长黑体,字高60mm,印制位置见图5。

  3.2.5隔板上装具插袋正面分别印有“手铐”、“喷射器”、“警棍”、“强光电筒”、“警用急救包”、“防割手套”、“警用水壶”、“警用制式刀具”字样,字体为宋体。3.2.6外观质量要求

  3.2.6.1成品的结构、色相、图案花纹等内外表面符合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3.2.6.2面料、里料、夹层、插袋垫板以及线带、滚条等辅料表面无残次。3.2.6.3塑料配件无毛刺,插合顺畅。

  3.2.6.4印制图案和文字应端正、清晰、完整、牢固、颜色饱满,无露底、模糊、脏污等缺陷。

  3.2.6.5缝制针码7针/30mm~11针/30mm,缝纫部位应缝制牢固,不得有开线、断线、跳线、死折、皱折、返线、残留针眼、出套、毛漏、下炕(掉道、塌边)等缺陷。3.2.6.7多层缝纫部位,里子表面平展,不得有明显的吃抻不匀、扭皱等缺陷。

  3.2.6.8各插袋位置的布局应均匀,缝制规整,尺寸公差为±2mm,装具套规格应与装具匹配,装取顺畅。3.3尺寸与公差

  警用装备包外形尺寸为:长570mm×宽380mm×厚140mm,允差±10mm。其余各种详细规格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3.4颜色

  3.4.1警用装备包面料及其辅料配件的颜色为黑色。3.4.2警用装备包的图案和文字为白色。3.4.3色泽偏差范围

  与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比对,成品表面色泽偏差大于等于GB250规定的4级;非表面部位色泽偏差大于等于3级,每件应一致。3.5标志和代号

  产品编号印压在115mm×30mm的黑色皮革上,缝制在警用装备包顶端提手下部。编号方法如下:

  BXXXXXXXX产品编号承制方代码装备包3.6主要原材料要求

  主要原材料见表1。3.7物理性能

  主要物理性能见表2。

  3.8包装

  3.8.1每个警用装备包采用塑料袋包装,袋内应配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产品信息。

  3.8.2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应经防水处理。每箱装5个,上下码放,箱外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编号、数量、重量、体积、承制单位、生产日期及“警用品”、“防潮”、“小心轻放”字样,并要有条形识别码,纸箱规格为:640mm×430mm×550mm,公差为±20mm。纸箱标志见图4,向上标志和防潮标志应符合GB/t191-2000规定。文字、图案颜色均为黑色。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分类

  本规范检验分类如下: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4.2鉴定检验

  4.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鉴定检验:

  a)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b)老产品转产生产时;

  c)材料、结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鉴定检验要求时。4.2.2鉴定检验项目、缺陷分类4.2.2.1成品检验项目见表5。4.2.2.2缺陷分类见表3。4.2.3合格判定

  单件(样本)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判定合格:a)样本中重缺陷数小于等于1时,无轻缺陷;b)样本中无重缺陷时,轻缺陷数小于等于3;

  c)材料的物理性能不合格,则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4.3质量一致性检验

  4.3.2.1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见表5。4.3.2.2缺陷分类见表3。4.3.3合格判定

  单件(样本)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判定合格:a)样本中重缺陷数小于等于1时,无轻缺陷;b)样本中无重缺陷时,轻缺陷数小于等于3;

  c)材料的物理性能不合格,则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4.4抽样规则

  a)公安单警装备生产企业自检项目的抽样样品为100%;b)鉴定检验的抽样样品为5件;

  c)质量一致性检验按一次交收的产品为一批,交收产品数量应符合表4规定。4.5检验条件4.5.1外观检验

  以目视和手感的方式进行检验,符合3.2.1、3.2.2、3.2.3、3.2.4、3.2.5、3.2.6的规定;外形尺寸,用精度1毫米的普通量具进行检验,尺寸符合3.3的规定。

  4.5.2颜色检验

  在自然北光或无反射光的白色透射光线下进行,光照度不得低于300lx(相当于40w日光灯下距离500mm处的光照度)。颜色检验符合3.4中相关规定。4.5.3标志和代号检验

  用普通量具及目视的方法检验,结果符合3.5的规定。4.5.4主要原材料规格及技术指标检验

  主要原材料技术指标检验见表1和表2标准。4.5.5包装检验

  以目视的方法检验,结果符合3.8的规定。5交货准备

  5.1包装

  将警用装备包装入塑料包装袋中,然后按照正向顺序封箱。5.2标志

  包装箱标志符合3.8规定。5.3运输与贮存

  5.3.1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酸、碱化学物品同车装运。

  5.3.2贮存包装件的仓库必须通风干燥,距地面250mm以上,库内相对湿度不得超过80%。

  表1主要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要求及用途

  篇四:XX省公安机关公安装备管理暂行规定

  XX省公安机关公安装备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3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装备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财政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装备配备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有效保障机制,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按照装备配置要注重实战性、有效性、先进性和共享性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安装备的社会使用效益,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装备应依据公安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有关特殊业务工作需要编制配置标准并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做到优化配置,避免盲目、重复配置,造成资金浪费。

  第四条要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保管等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安装备的职能管理部门是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执行职责。

  第六条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是全省公安机关装备供应保障及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安装备管理工作中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警用装备发展趋势,加强信息交流,为全省公安机关提供先进的装备器材。

  (二)负责拟定全省公安机关装备配置标准。

  (三)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购置公安装备计划的编制、产品选型(选购)、质量把关、调拨价拨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建立和健全各种装备器材管理制度,保证各种装备在公安业务中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实现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服务。

  (五)负责对全省公安机关所购置公安装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县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公安装备配置标准,负责对本单位购置装备计划的编报。

  (二)负责装备器材的年审和报废装备的呈批。

  (三)办理调拨价拨手续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配合治安、交通管理、督察部门对非法制造(仿造、仿冒)、贩卖、持有、使用公安装备器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公安装备的列装范围

  第八条警用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阻击步枪及其弹药;防暴枪、催泪弹、眩目弹等非致命性武器。

  第九条通信设备:包括电话总机、分机、传真机、会议电话等有线、无线设备及测试、检修仪器、仪表、计算机等。

  第十条被装:包括夏服、冬服、衬衣、训练服、多功服、雨衣、鞋、皮带、帽徽、警衔、警号等。

  第十一条交通工具:包括警用飞机、车辆、船艇等。

  第十二条警用器材:包括警械、警具、警用标志、防暴器材、刑事勘查取证器材、技术侦察通用器材,安全防范器材、宣传设备、特殊器材等。

  第十三条个人防护器材:包括警用(防弹、防暴)头盔、防弹服、防刺服、盾牌、防毒面具、救生衣及其它防护器材。

  第四章公安装备的购置及调拨

  第十四条公安部、省公安厅无偿调拨的装备器材,由省厅装备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直接发放装备。

  第十五条全省各警种购置装备器材应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装务配务标准执行。先由各业务部门拟定购置计划送同级装财务部门汇总并于当年的10月份报省公安厅装财处汇总统一组织采购,特殊装备器材由装备财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购置。

  第十六条公安部、省财政厅下拨专项装备补助经费,由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会同省厅各职能处室制定购置计划,提经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装备器材,由装备财务处按购置计划直接向下配发。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购置装备器材,凭市、县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开据统一的《XX省公安机关购置公安专用车辆器材介绍信》到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办理购置手续。

  (一)警用武器按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通[1998]61号)规定程序办理购置手续。

  (二)警用个人防护器材、防暴器材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持专用介绍信到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统一办理购置手续。

  (三)公安被装(冬、夏两季)正常发放,由市公安局装备财务部门按被装供给关系直接办理;个别部门及个人需要零星价拨,凭市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证明到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办理。

  (四)警用车辆购置,由市、县公安局装备财务部门出具《XX省公安机关购置公安专用车辆器材介绍信》到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统一购置;县(市)公安局装备财务部门办理警用车辆购置时,事先向市公安局装备财务部门备案。车辆入户凭注册登记联发票和《XX省公安厅公安专用车装备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安专用车辆计划),按《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第27号令)有关规定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理公安号牌手续。其中未有公安专用车辆计划的自购车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部门不核发公安号牌。政府集中采购车辆、奖励车辆,由市、县公安局装备财务部门统一持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有效证明、政府奖励文件,本单位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单独下达公安专用车辆计划。

  第五章公安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装备财务部门和配置部门共同做好公安装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配置部门应建立健全集中保管装备器材、设备制度,完善各种安全措施,并认真做好保管、维护保养及建立技术档案等工作。

  篇五: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

  内部学习材料之二

  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

  二〇一〇年六月

  前言

  为全面落实推进公安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辑了《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简称《汇编》)。《汇编》将公安部编制、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批准发布实施或即将批准发布实施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标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等编制成册,以便全国公安机关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学习,不断提高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水平。

  《汇编》中,《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xx)、《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x)、《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

  [2002]245号)、《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0x)、《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2005]188号)、《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x)已作为全国统一性标准被批准实施,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公安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

  目录

  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xx)................................................3

  【附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2II、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x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III、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02]245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IV、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0x)...................................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V、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2005]188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VI、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x).......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VII、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VIII、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x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臵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臵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

  七、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八、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九、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十、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资库等。

  十一、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

  十二、备勤用房。

  十三、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十四、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一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管理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属用房等。地(市)级公安机关设臵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十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训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泅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第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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